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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 2 點,以及同類型保險商品因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之等待期間者得排除適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定一案,同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90414184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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