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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 2 點,以及同類型保險商品因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之等待期間者得排除適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定一案,同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90414184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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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 2  點,以及同類型保險商
          品因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之等待期間者得排除適用「人身保險商品審
          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定一案,同意辦
          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9  年 3  月 9  日壽會貴字第 10903
              01459 號函辦理。
          二、另請持續積極檢討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範圍,以鼓勵保險業開發創
              新商品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