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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公務機關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刷卡手續費,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正當理由,得由民眾負擔,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80273186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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