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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為強化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與該銀行交易往來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請貴公會轉知所屬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80435308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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