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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強化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與該銀行交易往來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請貴公會轉知所屬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80435308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l  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  條之 l 
    規定辦理。
二、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l  第 4  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l  第 1  項規定,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下稱銀行)
    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款、定
    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之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所提
    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為強化該機制之正確性及有效性,請轉知告揭
    會員應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前建立系統檢核機制,利用系統輔助控管,以同
    一客戶 ID 勾稽檢核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
    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及透過該銀行辦理之保單貸款,以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
    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是否其一致性。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
          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