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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及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同條第2項所稱捐助財產現金總額之比率為不低於90%,自108年2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801004410號 令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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