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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自即日生效;本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令,自即日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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