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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70105410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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