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12 月 6 日銀財字第 10600040751 號函 及中央銀行 107 年 3 月 5 日台央業字第 1070006946 號函辦理。 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旨揭業務不得擔任保證人,並應注意約定期間之合理性,定期 辦理覆審,建立妥適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 )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