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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簽證、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與發行客戶約定以一年內到期續發方式循環發行浮動利率商業本票,其約定期間得超過一年。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70105410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12 月 6  日銀財字第 10600040751  號函
    及中央銀行 107  年 3  月 5  日台央業字第 1070006946 號函辦理。
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旨揭業務不得擔任保證人,並應注意約定期間之合理性,定期
    辦理覆審,建立妥適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
          )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