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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委任稅務代理人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向與我國有租稅協定之國家申請退還經扣繳之稅款,其委任費用可否由基金負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5925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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