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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不應有支付基金銷售機構類似尾牙或春酒活動等文康費用並列入通路報酬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4842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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