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銷售機構舉辦尾牙或春酒等活動費用,非屬因銷售基金產品之通路報酬,亦 與貴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第 3 條規定「其他 報酬」係指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之定義不符。 二、本會查核發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支付基金銷售機構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開銷 並列入通路報酬之「其他報酬」情事,核有違反前項規定,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確實遵循旨揭規範,不得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