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有關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8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424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 本 1 份,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60252424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