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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申明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業函示將外 籍人士在臺使用之相關居留證列為身分證明文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 該會所示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辦保險業務時,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 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6020265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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