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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申明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業函示將外 籍人士在臺使用之相關居留證列為身分證明文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 該會所示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辦保險業務時,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 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6020265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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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本會銀行局轉來國家發展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6  日發法字第 1042001405 號
函辦理。檢附該會前函影本一份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
          ○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附    件: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發法字第 1042001405 號
主    旨: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便利外籍人士在臺使用外僑居留證,
          請貴機關依說明轉知所屬並配合辦理,請查照惠辦。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本(104) 年 9  月 21 日院台綜字第 104014578
              3 號函及附件辦理(詳附件)。
          二、為吸引外籍人才,建構更具競爭力的投資環境,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
              活的便利性,本會依上開函附院長接見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代表談話紀
              要所示,請各機關於受理外籍人士申辦公務或參與活動行程時,將內
              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
              文件。
          三、依內政部統計資料,迄本年 7  月底,在臺合法居留及永久居留之外
              籍人士約 62.6 萬人,渠等均持有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
              留證,以做為在臺身分證明文件;爰請各機關轉知所屬,如須查驗身
              分時,請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列為首要證件查驗
              項目。
          四、為利各機關或事業單位查核外籍人士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有
              效性,內政部移民署於本(104) 年 2  月已建置「晶片居留證資料
              查詢網站」(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NIL_WEB/NFCDat
              a.aspx),並提供行動裝置版(APP) 供外界免費下載運用。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
副    本: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