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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6000038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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