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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5025622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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