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
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又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
已有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經本人書面同意之作法(參照本會 105 年 5
月 25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6 號函,諒達),惟倘有相關同意內容未列
於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之情形,即有單獨使用同意書之需求,爰為
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經本人書面同意之規定,建議參酌人身保險要保書
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及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研訂同意書
內容範本供所屬會員參考訂定,並請所屬會員將同意書報貴 2 公會備查。
二、另依管理辦法第 2 條立法說明第 2 點略以,因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
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敏感性資料,爰書面同意之告知事項及內容
,應符合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2 項準用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查貴 2 公會已分別定有產、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為利保險業者落實執行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以確
保保戶之隱私權益,請研議將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及內容納入上開參考範本
,並請所屬會員於參考訂定後,報貴 2 公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