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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5025622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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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
    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又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
    已有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經本人書面同意之作法(參照本會 105  年 5
    月 25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6  號函,諒達),惟倘有相關同意內容未列
    於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之情形,即有單獨使用同意書之需求,爰為
    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經本人書面同意之規定,建議參酌人身保險要保書
    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及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研訂同意書
    內容範本供所屬會員參考訂定,並請所屬會員將同意書報貴 2  公會備查。
二、另依管理辦法第 2  條立法說明第 2  點略以,因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
    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敏感性資料,爰書面同意之告知事項及內容
    ,應符合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2  項準用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查貴 2  公會已分別定有產、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為利保險業者落實執行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以確
    保保戶之隱私權益,請研議將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及內容納入上開參考範本
    ,並請所屬會員於參考訂定後,報貴 2  公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