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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8 條第 4 款所稱「其他主管機 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3 日以金 管保產字第 10502057931 號令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本會 103 年 9 月 18 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083361 號令同日廢止,請轉知所屬會員, 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50205793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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