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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與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177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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