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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為處理兩岸金融往來,有關國內金融機構及金融週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會(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089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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