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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範」,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7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另自同日起銷售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健康保險之附加費用率,得 不適用財政部 84 年 12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42037573 號函修訂「人 身保險費率結構」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87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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