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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範」,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7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另自同日起銷售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健康保險之附加費用率,得 不適用財政部 84 年 12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42037573 號函修訂「人 身保險費率結構」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87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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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檢附本會 100  年 6  月 2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71  號令影本乙份。
二、旨揭規範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旨
    揭規範辦理修正,除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
    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上揭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
    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王○玲)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王○華)、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71  號
          一、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
              率為百分之三。
          三、保險業計算各險別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預期賠款,應以不低於下
              列預期損失率計算。
          (一)個人人壽保險:百分之六十一。
          (二)個人傷害保險:百分之六十六。
          (三)個人健康保險:百分之六十一。
          四、預期損失率與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之和為一
              。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