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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代收以現金繳納支付款項作業」,得委託「便利商店業」代收使用者支付款項,並應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62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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