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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時,信託業得於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內,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73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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