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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時,信託業得於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內,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73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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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於 103  年 9  月 17 日及 103  年 12 月 12 日分別以證期(券)字第  
    1030034898  號函、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5271 號函開放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機構
    投資人委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性質」之境外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與證券
    投資顧問業者得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提供上開境
    外基金商品之銷售與諮詢服務。
二、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
    定,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
    不受該辦法第 10 條至第 12 條規定之限制,爰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時,信
    託業得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
    之境外基金。
三、請貴公會參照現行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 99 年 9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28312  號函公告所定之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
    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彙整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時,信託業受託
    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之情形,並提供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昌)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