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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有說明所列情事者,本會得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8 款規定,退回或不核准其境外基金募集銷售申請案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09628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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