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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所稱符合本會所定條件,指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與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條件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52716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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