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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訂定核准證券商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30052223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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