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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所報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得對專業投資機構就未核備境外基金商品提供銷售與諮詢等服務,及放寬對 OBU/OSU 業者提供服務之內容與範圍乙案,請依說明轉請所屬會員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4527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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