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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5791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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