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應符合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15051 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