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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避免消費者因未全盤瞭解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不必要爭議,重申若人身保險業於銷售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時,應依本會 102 年 6 月 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5341 號令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並積極落實核保作業,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2025553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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