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務員於招攬旨揭保險商品時應將載明實質課稅原則警語內容之
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保險業於招攬保險時,應考量消費者之保險需
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訴求。
二、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
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
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納入內部控制
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誰目且將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
備查。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
副 本:
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