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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人身保險業應於文到 3 個月內將確認要保人有申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一部或全部終止保險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等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2757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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