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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維護保戶權益,各壽險公司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有連結基金,或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方式辦理之全權委託帳戶等投資標的,其所搭配之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如有可能涉及本金者,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依說明二、三強化相關資訊揭露事宜。請 查照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0820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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