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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茲重申保險業從業人員應尊重醫學專業,勿就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資料內容提出不當要求。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宣導,將宣導結果提報董事會(或外國保險業授權在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負責人),並請 貴公會於 10 月底前彙整各公司宣導及改善情形報局。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091114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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