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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從事不當安排而影響表決結果,各金融機構亦不得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944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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