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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前不得從事不當安排而影響表決結果,各金融機構亦不得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944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無)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