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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訂定銀行辦理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購置或興建廠房之貸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計算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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