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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5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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