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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協助金融機構儲備未來因應景氣反轉時之健全經營能力,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 1%以上為目標,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68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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