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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依不同交易目的,於集中市場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上市(櫃)股票,應得排除同條第 1 項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或至少可列入得經董事會概括授權之交易項目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3045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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