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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檢附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579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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