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邇來部分境外金融機構有意或已積極向信託業者推廣提供境外基金下單、交割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請貴會轉知會員,該等機構未在我國設立據點,在相關規定未規範前,尚不得提供上開跨境服務,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1810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