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部分境外金融機構,有意或已積極推廣對信託業提供境外基金之下、交 割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考量該等外國機構並未在我國設立據點,如發 生下單遲延、錯誤等作業疏失或其他信用事件,我國投資人須跨境聯繫及 求償,對投資人保障不足且不利本會之監理,在相關規定未規範前,該等 機構尚不得對我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境外基金下單、交割 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