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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邇來部分境外金融機構有意或已積極向信託業者推廣提供境外基金下單、交割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請貴會轉知會員,該等機構未在我國設立據點,在相關規定未規範前,尚不得提供上開跨境服務,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1810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查部分境外金融機構,有意或已積極推廣對信託業提供境外基金之下、交
割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考量該等外國機構並未在我國設立據點,如發
生下單遲延、錯誤等作業疏失或其他信用事件,我國投資人須跨境聯繫及
求償,對投資人保障不足且不利本會之監理,在相關規定未規範前,該等
機構尚不得對我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境外基金下單、交割
及/或保管等跨境服務。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