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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釋示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13 條規定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之適法性要件,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004650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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