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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圖表附件:
附件一乙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申請書(同一法人適用).DOC
附件一丙 銀行大股東申請書(同一關係人適用).DOC
附件一甲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申請書(同一自然人適用).DOC
附表二乙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人申請表:適用於同一法人).DOC
附表二丙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關係人申請表).DOC
附表二甲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人申請表:適用於同一自然人).DOC
附表三甲 資金來源說明表(自然人適用).DOC
附表五乙 取得_____銀行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申報表(同一關係人適用).DOC
附表五甲 取得_____銀行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申報表(同一人適用).DOC
附表四乙 聲明書(同一法人適用).DOC
附表四丙 聲明書(同一關係人適用).DOC
附表四甲 聲明書(同一自然人適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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