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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將外資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以上之買賣斷公債部位納入匯入資金 30% 限額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099006409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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