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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信用卡業務機構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4801111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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